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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读!高校传染病防控指南!

发布时间:2020-02-11  来源:中国医药学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浏览:312    分享:

必读!高校传染病防控指南!

2019年,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通告发布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普通高等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指南》(编号WS/T 642—2019)。该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该标准规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法定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范围、预防、控制和保障等要求,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其他可能导致群体流行或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可参照执行该标准。该标准的发布为切实做好高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维护高校师生健康提供了有力保障和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法定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预防、控制和保障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其他可能导致群体流行或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 22000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

GB/T 27306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餐饮业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普通高等学校 regular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

按照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3.2卫生技术人员 health professional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

3.3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 school epidemic information reporter

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学校专(兼)职卫生技术人员,或经培训合格执行相关职务的学校其他工作人员。

3.4症状监测 syndromic surveillance

系统、持续地收集、分析临床明确诊断前能够指示疾病暴发的相关资料,并做出合理解释,以便据此开展公共卫生调查。

4 预防

4.1 健康教育

4.1.1 学校应定期对学生进行传染病预防控制知识、技能的健康教育。新生入学后 1 个月内健康教育培训应不少于 1 学时;在校期间应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每学年不少于 1 学时。

4.1.2 学校每学年应开展针对教职员工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

4.2 健康管理

4.2.1 学校应建立定期体检制度和师生员工的健康档案。新生入学时和毕业前应分别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学生及教职员工在校期间应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并将结核病筛查作为入学新生体检的必查项目。学校体检机构应符合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对体检工作的质量要求。

4.2.2 对体检发现的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例,学校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告知学生或家长及时到医疗机构诊治。

4.2.3 学校应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学生预防接种管理。

4.2.4 学校出现传染病病例时,应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做好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工作。

4.3 卫生管理

4.3.1 学校应按照 GB/T 22000、GB/T 27306、GB 17051、GB 5749 等的规定保障学生的饮食、饮用水安全,为学生提供安全、卫生的环境设施,消除鼠害和蚊、蝇、蝉日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4.3.2 学校各类公共场所和学生生活、学习及活动场所的环境卫生,应符合相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4.3.3 传染病流行季节应加强教室、图书馆、实验室、食堂、学生宿舍、礼堂等人群聚集场所的通风换气和校园公共设施及公用器具的保洁和消毒工作。

5 控制

5.1 报告

5.1.1 学校应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明确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报告时限和流程,并公布 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单位及部门的联系方式,保证传染病疫情信息的及时报告。

5.1.2 班级辅导员或学生宿舍管理员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 天内有 3 名或连续 3 天内有多名学生(5 人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咳嗽、咳痰、咯血、皮莎、腹泻、 呕吐、黄瘟等)或有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应立即报告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

5.1.3 在校学生、教职工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以及自觉有疑似传染病症状发生时,应立即向班级辅导员或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报告。

5.1.4 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诊治过程中保存门诊随诊记录、开展传染病症状监测,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立即向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报告并做好相应的登记记录。

5.1.5 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报告程序、内容和时限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报告学校主管领导。

5.2 控制措施

5.2.1 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学校应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晨检、午检或晚检。由班级辅导员或班干部对各班学生出勤、健康状况进行登记,做好因病缺课的登记和病因追踪。

5.2.2 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学校应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传染病疫情的控制和病人的救治,并落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防控措施,包括高危人群预防性干预等。

5.2.3 学校师生员工应依法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调查、采集样本、密切接触者筛查、隔离治疗、预防接种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反映有关情况。

5.2.4 患传染病的学生,休、退学应根据病情、病种,按照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5.2.5 学生病愈且隔离期满时,应持学校医疗保健机构认可的有效证明到学校或院系教务部门查验后方可复课。

5.2.6 发生传染病暴发疫情时,学校应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取消大型聚集活动,如必须举办,尽量在室外举行,并尽可能缩短人群聚集的时间。

6 保障

6.1 学校应建立校领导负责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体系和工作制度,成立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组织机构,成员应包括学校医疗保健、后勤、学生工作、教务、宣传等相关部门。

6.2 学校应在卫生部门的技术指导下,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

6.3 学校应有专门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卫生技术人员,各二级学院应指定专人为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联系人。

6.4 学校相关医务人员应定期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组织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业务培训。

6.5 学校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组织开展的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技术指导。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哈尔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沈阳药科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北京市卫生监督所、东台市人民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欣、邓瑛、曾晓尤、庞星火、徐文婕、刘亨辉、刘峥、白承续、花晨曦、潘德鸿、杨超、孔祥义、王鸥、田莉、裴红生、韩鑫。

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