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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公共卫生专业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9-03-04  来源:中国医药学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浏览:567    分享:

2018年公共卫生专业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开展2018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8]8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现就公共卫生专业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安排如下:

一、评估范围

2014年获得授权且未调整的学位授权点和2014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结果为“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以下简称参评点),具体名单见附件7。

二、评估组织

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委托,公共卫生专业学位授权点的评估工作由全国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组织实施,由教指委委员及有关专家组成评议专家组开展相关工作。

三、评估内容

此次专项评估主要是检查参评点研究生培养体系的完备性,包括实践基地(基地建设、基地管理)、师资队伍(师资水平、导师选聘、导师培训、导师考核、导师指导)、人才培养(招生选拔、培养目标、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学术训练、实践教学、培养特色、思政教育)、管理体系(管理制度、管理机构、教学条件、奖助政策)、学位授予(论文质量、论文答辩、资格证书、非全日制教育、分流淘汰、学风教育)和培养成效(就业发展、学生满意度、社会评价)等。具体评估指标与内容详见附件1。

四、评估程序与方式

1. 教指委研究制订专项评估工作方案,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转发各参评单位。

2. 参评点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评估准备,撰写评估材料。

3. 教指委组织专家通讯评议参评点提交的有关材料,依据评估指标对参评点研究生培养体系提出评价意见。

4. 教指委将通讯评议结果,上报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议结果和随机抽取确定需进行实地考察的参评点名单。教指委组织评议专家进行实地考察。

5. 召开教指委委员会议,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学位[2014]4号)和通讯评议及实地考察意见,对参评点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教指委根据表决结果,对参评点提出处理意见,并于2018年8月31日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五、评估安排

2018年5月底前:学位授予单位按附件1要求完成自我评估评分,按附件2要求完成撰写自我评估总结报告。附件1和附件2于2018年6月5日前上传“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http://zlxxpt.chinadegrees.cn)。

2018年6月5日前:学位授予单位将附件1(自我评分表)、附件2(自我评估总结报告)、附件3(基本信息简表)、附件4(支撑材料统计表格)、附件5(教学管理文件)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教指委秘书处。附件6专项评估有关的档案材料无需提交。

提交和上传的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涉密信息请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脱密。

2018年6月28日前:教指委组织专家通讯评议,将评议结果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对确有必要实地考察的学位授权点,提出实地考察方案。

2018年7月:教指委组织专家实地考察。

2018年8月10日前:教指委召开委员会议,根据表决结果,对参评点提出处理意见。教指委在表决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向参评点及其所属学位授权单位反馈表决结果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具体评估意见。参评点所属学位授权单位如对表决结果等持有异议,须在教指委公布表决结果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时间以教指委接到意见书为准。

教指委对接受异议期内提出的异议进行实质确认。如对评估过程的规范性与纪律性提出异议,经查属实后教指委将上报国务院学位办严肃处理。如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教指委首先对评估打分、评估意见进行复核。1/2(含1/2)以上的委员认为需要重新评议的,教指委对参评点进行重新评议。复核结果及重新评议结果均在相关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异议的学位授予单位反馈。

2018年8月31日前,教指委将本次专项评估报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对参评点做出继续授权、限期整改、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

六、其他

1. 评估纪律

各参评单位须高度重视本次评估,认真组织开展评估工作,保证评估材料的原始性与真实性,不虚构、不编造。评估过程中不得向评议专家和教指委委员赠送礼品、礼金,或发生其他任何经济往来。评议专家和教指委委员须廉洁自律,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确保评估工作有序、规范、公平、公正的开展。对在评估过程中出现上述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教指委将会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 未尽事宜,参评单位可与教指委秘书处联系,联系人:

宋  红,010-82805848

金  鑫,010-82805042

贾金忠,010-82801756

3. 材料提交要求

所填报材料统计截止时间为2018年5月31日。

参评点所有材料最终提交截止时间为2018年6月5日。逾期未提交者,按未提交处理。附件1(自我评分表)、附件2(自我评估总结报告)、附件3(基本信息简表)、附件4(支撑材料统计表格)纸质版材料需加盖学位授予单位公章。

电子版评估材料报送邮箱:yxzxpg2018@126.com。主题为:XX大学-公共卫生-专项评估材料,附件命名要求:XX大学-公共卫生-附件X。正文请注明本项评估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含手机和电子邮箱)。联系人务必保证联系方式畅通,以免耽误相关工作。

纸质版评估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8号北京大学医学部1号行政楼319全国医学专业学位教指委秘书处。

邮编:100191

附件:公共卫生专业学位专项评估指标说明及自我评分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