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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战军等:中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历史演进——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

发布时间:2022-05-10  来源: 未知     浏览:4    分享:

中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历史演进——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


      摘要:中国学位制度在四十年实施过程中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道路,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学位授权审核制度。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系统分析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演变过程,理清利益相关主体及其在推动学位授权审核制度完善各阶段所扮演的角色,提炼、归纳中国特色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阶段特征:国家主导,填补空白;央地共治,调整结构;高校自主,快速发展;优化结构,服务需求。中国研究生教育发展迈入新阶段,将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的国家主导、省级统筹、单位自主的学位授权审核治理模式。


      关键词:学位授权审核;利益相关者;历史演进;学位制度


      作者简介:王战军,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特聘教授,北京 100081;张泽慧,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 100081;常琅,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 100081。


      实施学位制度对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学位授权审核制度是中国学位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厘清中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历史演进,有利于进一步加深对中国特色学位授权体系的认识,有利于构建中国特色学位制度,有利于建设研究生教育强国。


      学位授权审核是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法定职权批准可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含专业学位类别)的批准行为[1]。学位授权审核包括学位授予单位的审核,学科、专业学位类别的审核以及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审核,等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简称“《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我国内地任何单位要在某一学科专业授予学位,必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定并取得授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81年2月颁布的《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规定了各级学位授予单位及其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在教师队伍、课程设置、科研条件和管理制度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条件。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已经实施了十二批,走过了从无到有,从初成体系到逐渐完善的不平凡历程,形成了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学位授予单位为核心的利益相关群体,共同促进着我国学位制度的实施。


      一、学位授权审核中的利益相关主体


      学位授权审核是我国学位制度实施中的基础性工作,决定着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层次、类型和结构,关乎人才培养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和契合度[2]。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实施涉及多个利益主体,其中主要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


      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Academic Degrees Committee of the State Council)是国务院根据《学位条例》设立的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国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的机构[3]216,其主要职能是从宏观层面制定我国学位制度实施的政策,规划全国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的布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家不同阶段发展战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立与教育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学位授权审核体系,从整体上把握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基本方向,以学位授权审核为载体,规划、调控全国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资源,协调学科专业区域布局,促进我国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高质量、高效率、均衡发展。


      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国务院学位办”)。国务院学位办主要职责为: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领导下,组织贯彻其关于学位工作的方针和政策,统筹规划全国学位工作的方针和改革,指导、组织和协调全国学位工作。我国学位制度实施四十年,共授予1000余万博士、硕士学位,5500多万学士学位,建立了拥有14个学科门类,113个一级学科,47个专业学位类别的完整的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体系。


      1981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成立了学术性组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简称“学科评议组”)。1981年10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了试行章程,对学科评议组的性质、主要工作、人员构成等作出了规定。2018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组织章程》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学科评议组的基本任务、组织构成、工作方式、权利与义务等,规范了学科评议组的工作,加强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学科评议组的组织管理。学科评议组在我国学位制度实施、学位授权体系的构建,包括四次学科目录修订、专业学位类别建设、十二批学位授权审核、学位授予基本要求和研究生核心课程指南编写等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作为国家学位管理部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代表国家意志,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经过十二批学位授权审核,我国共有研究生培养单位827所,其中高校594所,科研单位233所。在2738所普通高校中,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单位占46.77%。我国目前约有1.7万个学位授权点,其中,博士学位授权点4000多个。


      2.省级学位委员会


      省级学位委员会(Academic Degrees Committee of Municipal)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本地区学位工作的非常设机构,受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业务上接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指导[3]221。作为我国学位制度实施承上启下的重要机构,省级学位委员会是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同意后建立的[4]。1988年10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同意有条件的省市成立省级学位委员会。1993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强调要改变高度集中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加强省级统筹。


      省级学位委员会根据省级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主要职能包括:执行国家学位法律法规;贯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学位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统筹规划和指导地区学位工作的改革和发展;负责本地区普通高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科、专业的审批,对已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申请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的审批;管理本地区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授予工作;监督检查本地区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质量;承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的其他工作。省级学位委员会依据国家的规定落实本省学位点评估工作,向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定期汇报本区域研究生教育发展情况。1995年5月,江苏、上海、江西、四川、湖北、广东等率先成立省级学位委员会的省份获得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权利。


      省级学位委员会代表本地区的利益,为本地区高等教育发展向国家争取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的资源,提升本地区高等学校发展水平,提高高层次人才培养质量。省级学位委员会指导本地区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授予和管理工作,吸纳高质量教育资源,提高人口素质,提升该地区的整体发展水平,提高高等教育区域竞争力。


      3.学位授予单位


      学位授予单位(Degree Conferring Institutions)是经批准可以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或科学研究机构,根据获得学位授予权的等级分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博士学位授予单位[3]27。学位授予单位作为学位授予的执行部门,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规定向学位申请者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并依据《学位条例》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本单位授予学位的条件,保证学位授予质量。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应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有:制定本单位学位申请、授予的规章制度;受理学位申请者有关材料,审查并作出授予、缓授或者不授予其学位的决议;作出建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决议;组织实施学位授权点建设,研究生导师资格评定、上岗备案与注册,学位授予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等工作;负责本单位学位授权点的动态管理;处理学位工作中的争议和异议;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上级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学位授权单位代表本单位的利益,为本单位的学科建设向国家和省级政府争取资源,提高办学层次与水平。学位授予单位建设以试办研究生院为标志,逐步形成了专门的研究生教育管理体系。为全面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和提高学位授予质量,学位授予单位对研究生的招生、资格考试、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学位论文答辩等一系列培养关键环节制定了详细的实施办法。


      二、学位授权审核制度历史演变阶段性特征


      我国学位制度实施四十年来,共开展了十二批学位授权审核,目前正在进行第十三批学位授权审核。按照学位授权审核的阶段特征,可将我国学位授权审核的历程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学位授权审核的第一批到第三批。这一阶段国务院成立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领导全国学位工作,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参与了学位授权审核制度中诸项方案的设计,保证了学位授权审核制度实施的科学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确定的学位授权审核的指导思想、审核的标准,制定学科专业目录等,填补了我国学位授权审核的空白。第二阶段是学位授权审核的第四批到第六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决定在省一级设立学位管理部门,通过结构调整,逐步形成了学位授权审核的学科和区域布局,建立了学科门类比较齐全的学科体系和学位授权体系。第三阶段是学位授权审核的第七批到第九批。学位授权审核的重心下移,部分高校试行自主审核博士生导师资格和硕士学位授权点。高校积极响应社会需求,学位授权点得到快速发展。第四阶段是学位授权审核的第十批到第十二批。社会发展的需求成为推动学位授权审核改革的重要力量。学位授权审核通过优化区域布局、学科布局、发展专业学位等一系列措施,服务社会发展需求,服务国家战略发展。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四个阶段的特征分别是:国家主导,填补空白;央地共治,调整结构;高校自主,快速发展;优化结构,服务需求。各批次学位授权审核情况见表1。需要注意的是在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点的统计上,由于学科目录调整、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学位授予单位的变更等原因,本表格的统计可能有微小偏差。


      1.国家主导,填补空白


      《学位条例》实施之初面临一系列难题,例如,由谁来授予申请者学位?哪些学科领域能授予学位?等等。实施学位制度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建立学位授权审核机制和学位授权审核组织机构,发布规章,明确标准、程序,规范学位授予活动。为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试行办法,明确了学位工作的指导思想,设置了《学科专业目录(试行草案)》,制定了学位授权审核的标准,我国的学位授权审核制度得以建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学位授权审核中发挥了主导作用。


表1  全国十二次学位授权审核情况简表

      注:前五批博士点和前九批硕士点均按二级学位授权,因此无一级学科数据。


      1981年,我国开展了首批学位授权审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明确了学位授权审核的指导思想,“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也称为学位授权审核的“十六字方针”,确立了有质量保障的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基调。1981年7月26日至8月2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在北京举行第一次会议,对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和博士生导师进行审核。首批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审核,在审核程序及方式上采取“分级、归口”负责审批的办法。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科、专业按学科主管部门系统进行初审,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复核;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科、专业,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统一审核[5]。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通过划分学科层级、梳理学科关系,确立了学科分类体系,形成了我国学位授予的学科目录基本框架。1983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了《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试行草案)》,培养研究生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可以参照此目录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进行招生和培养工作。


      在第一阶段,我国共批准博士学位授予单位237个,硕士学位授予单位555个,博士点1830个,硕士点6322个,为培养高层次人才打下了良好基础。这一阶段,我国自主培养了一批高层次人才,开始批量授予申请者中国学位,为经济建设提供了人才支撑。同时,通过学位授权审核逐步扩大了学位授权单位、学位授权点规模,形成了专门的研究生管理机构,逐渐使研究生教育成为独立的学历教育层次。


      学位授权审核的第一阶段,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主导下,我国初步建立了学位授权审核体系,为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为利益共同体可持续发展制定了规范。


      2.央地共治,调整结构


      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建立为我国学位制度实施提供了制度保障。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支持指导下,省级政府成立了省级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的建立标志着我国形成了从国家级到省级再到学位授予单位的三级学位管理体系[6],实现了学位授权利益相关者联动、共治。


      1988年10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同意成立省级学位委员会。1991年3月,江苏省首先成立了省级学位委员会。在这之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纷纷建立省级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的成立使国家学位管理体系中增加了省级层次。省级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本省域的学位管理工作。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为完善学位授权审核体系,营造良好的学位制度实施环境,满足社会发展需求,在总结前一阶段学位授权审核经验基础上,针对学位制度实施中的问题,提出下放学位授权审核权,激发高校办学活力,调整学位授权结构的发展思路。第二阶段,学位授权审核在学科专业结构、区域布局、博士生指导教师年轻化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同时,制定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逐步拓展博士、硕士人才培养的领域,形成了以调整结构为目标的学位授权审核主线。


      1988年10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第四批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审核工作的意见》中明确了博士生导师遴选的调整目标,促进导师队伍年轻化。1995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发《关于进行1995年增列博士和硕士学位点审核工作的通知》,做出了按一级学科进行博士学位授权的决定。这一重要决策拓宽了博士研究生的人才培养口径。同时,对促进大学学科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中国的研究生教育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该阶段,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决定将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审批权依据不同情况下放到省级学位委员会和部分学位授予单位,而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审批。1995年,江苏、上海、陕西等六个省级学位委员会率先开始自行审批硕士学位点。从1995年开始,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的审批权也逐渐下放到省级学位委员会,形成了中央与地方共同进行学位授权管理的新局面。


      3.高校自主,快速发展


      我国学位授权审核体系经过前两个阶段的建设和发展,逐步形成了学科专业结构趋于合理,区域布局逐步完善的局面,初步建立了与社会发展需求相互适应的体系,为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权点的建设发展奠定了基础。


      第三阶段,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逐步扩大了部分高校在学位授权审核中的自主权,激发了高校自主发展的积极性。高校积极响应社会发展需求,学位授权点数量增加,高校得到快速发展。1995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决定从1995年起,由博士生培养单位遴选确定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坚持按需授权的原则,依据社会需求及时调整学位授权审核重点,适当增加了国家急需发展的学科,特别是那些直接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学科、新兴学科和边缘学科,允许设立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自主审核学位授权点。


      4.优化结构,服务需求


      经过了前三个阶段的发展,我国学位授权体系基本建成,基本满足了高校发展的需求。但是,随着新世纪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以信息科学为代表的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优化学位授权单位、学位授权点结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新需求成为学位授权审核的重点。学位授权审核优化结构主要指学位授权的区域布局、学科布局、学位类型结构等。


      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加剧了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尤其是东部地区与西部及少数民族地区形成强烈的反差。这一阶段,国家作出在学位授权审核上适度向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高校倾斜的决定。例如,第十二次学位授权审核在申请条件上允许西部地区、民族高校达到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权点申请标准的80%即可。通过对学位授权审核的政策调整,加大了对西部及少数民族地区高校的扶持力度。


      学科布局方面,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秉持按需建设的原则,适当增加了国家急需发展的学科,尤其是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学科和新兴、交叉学科。这一阶段学位授权审核充分考虑国家战略发展、科学技术发展、经济社会发展新需求,重点向人工智能、信息科技、生命健康、虚拟现实等关系到我国未来国际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学科倾斜。2020年12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设置“交叉学科”门类、“集成电路科学与工程”和“国家安全学”一级学科的通知,交叉学科成为我国第14个学科门类。


      学位类型优化方面,国家积极发展专业学位。学位授权审核中,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以专业学位为主。2017年,专业学位在学研究生占比超过50%。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成为我国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主要途径,为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截至2019年,我国共设置了47个专业学位类别,共有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5996个,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278个,基本覆盖了我国主要行业产业,部分专业学位类别实现了与职业资格的紧密衔接[7]。


      三、迈向未来的学位授权审核制度


      随着利益共同体意识在学位授权审核活动中逐渐凸显,学位授权审核中利益主体间的关系,逐渐从自上而下的管理关系,走向利益主体间相互影响、共同实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共同治理关系过度。健全和完善中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需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秉承制度创新,建立中国特色的学位授权审核制度。


      1.学位授权审核主体耦合关系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授权审核活动中相互影响,形成了相互渗透、关系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在学位授权审核制度体系中,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学位授予单位自上而下贯穿学位授权审核过程的始终。在学位授权审核过程中它们职能明确、各司其职,在兼顾自身利益的同时,共同维护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运行,共同促进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完善。学位授权审核利益相关者耦合关系见图1。


图1  学位授权审核利益相关者耦合关系图


      从管理的层级上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处于管理的最上层,主导着我国的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作为职能部门负责诸项工作的落实,学科评议组作为学术组织保障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权威性、科学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依据我国研究生教育的阶段发展目标,对研究生教育的发展进行布局。在学位授权审核实施的探索阶段,由于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的规模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授予权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向高校直接授权。随着研究生教育规模的逐渐扩大,学位授予单位的数量逐渐增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设立省级学位委员会后,结合地区情况制定学位授权审核的具体要求,向设立省级学位委员会的省份和学位授予单位下放审核权,并由省级学位委员会重点统筹该地区的学位授权审核工作。


      省级学位委员会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地方学位管理机构。省级学位委员会在落实国家政策的同时,结合本省其他教育层次的情况及高校自身的发展情况和发展诉求,规划区域研究生教育发展布局,调整区域学位授权结构,做出是否对高校授权的决策。省级学位委员会的设立增强了我国学位授权审核管理工作的有效性。一方面,省级学位委员会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授权开展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优化了区域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的布局;另一方面,省级学位委员会将本省的学位授权需求情况反馈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争取学位授权资源,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优化学位授权区域布局提供了决策依据。


      学位授予单位处于学位授权审核管理的最基层。随着学位审核权的逐步下放,部分学位授予依据自身的学科优势和社会需求拥有了自主审核学位点的权力,有利于学位授予单位灵活调整学科布局,优化人才培养结构。同时,学位授予单位向所在区域的省级学位管理部门反馈自身发展情况,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发展诉求,争取学校发展的诸项资源,促进高水平大学建设与发展。


      2.学位授权审核的中国模式


      我国学位制度从1981年实施到现在已历经四十年,从仿照西方到形成中国特色,经历了漫长的摸索。我国学位授权审核体系是中国特色学位制度的重要部分,是在不断探索过程中逐渐积累的中国经验、中国智慧。在全球一百多个实施学位制度的国家中,我国集中管理、共治共赢的学位授权审核模式独具特色。我国学位授权审核模式的特征主要是国家发挥主导作用,利益相关者共治共赢;发挥专家和学术组织作用,保障学位授权审核科学发展;不断修订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促进大学建设,满足社会需求。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从宏观角度综合考虑国家、社会以及高等教育发展需要,制定不同发展阶段学位授权审核实施的主导思想、主要目标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划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的整体布局,促进可持续发展,保证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源源不断地为国家建设和经济发展提供所需的人才支撑。省级学位委员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根据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统筹本地区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做好各个层次教育的衔接,对区域学位授权单位、学位授权点进行超前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学位授予单位及时洞察、快速响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紧跟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步伐,统筹规划学校学科建设,合理布局、动态调整学校学位授权点,加快建设高水平大学。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增强办学活力,增强高层次人才培养的灵活性和对社会需求的适应性。国家要求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点设置要结合高校自身的办学能力,灵活配合社会需求,找准办学定位。既要程序规范、科学严谨,又要稳步有序、避免一哄而上[8]。


      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主导下,省级学位委员会、学位授予单位共同发挥作用,形成中国特色的国家主导、省级统筹、单位自主相结合的学位授权审核体系。它们形成了各司其职、共商共治的利益共同体,共同促进我国学位授权体系可持续健康发展,共同担负培养高质量高层次人才的重任。


      同行专家和学术组织是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实施依靠的重要力量。为保障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科学发展,学位授权审核制度实施之初,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就设立了学科评议组,负责学位授权点评审、学科专业学术评议工作,形成了一个政府高度重视、培养单位主动参与、专家积极建言、共同推动学位授权改革的局面[9]。我国建立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领导,同行专家和学术组织提供学术保障的学位授权审核机制。学科评议组以及各类社会学术组织为保障学位授权审核质量做出了突出贡献。目前,学科评议组已经参与了一系列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组织了一系列的学位授予质量评估活动,参与了四次大规模的学科目录和专业学位设置调整工作。


      我国高校学位授权点的审批与设置以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为基准。1981年,在广泛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了《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草案)》(征求意见稿)。随后,我国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适应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积极推进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学科专业目录调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1983年、1990年、1997年、2011年先后颁布过四版学科专业目录,除此之外还有数次因增列学科导致的目录调整和更新,例如,2005年增设“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下设5个二级学科),2015年增设“网络空间安全”一级学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8年)设有13个学科门类,2020年新设了交叉学科作为第14个学科门类。


迈入新阶段,学科目录设置和管理要遵循继承发展与科学创新相结合、主动适应与服务需求相结合的原则,构建科学规范、动态调整、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性和统计性学科目录。按照单位自主调、市场调节调、国家引导调的思路,发挥市场在教育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在国家宏观指导下,学位授予单位加强自我监督和自主调整。


      3.进入发展新阶段应着力解决的若干问题


      《学位条例》实施40年来,中国学位制度从我国国情出发,汲取国际有益经验,经过不断探索、不断实践、不断完善,基本建立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学位制度实施体系。学位授权是我国学位制度实施的基础,是重要的研究生教育资源。我们必须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把握学位制度的时代定位,进一步完善学位授权审核制度,形成中国特色的学位授权体系,在新时代更好地担负起服务国家战略和社会发展需求、支撑自主创新、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要使命。


      一是服务新时代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统筹区域发展是新时代国家发展的战略重点,学位授权审核应大力支持雄安新区、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地区、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长江经济带等区域发展研究生教育。在全国布局建立若干个区域研究生教育高地。国家区域性战略布局对学位授权单位、授权点布局提出了新要求。新阶段学位授权审核要围绕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经济主战场,结合区域发展的需求,合理布局学位授权单位和授权点,推进区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为各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与智力支撑。


      二是应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提出的新挑战。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背景下,国际竞争趋势愈演愈烈,科技和人才竞争成为国与国竞争的焦点,而高精尖科技领域的人才争夺尤为激烈[10]。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才市场的需求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研究生在行业产业就业的比例逐年提高,各行各业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需求越来越大。从国际上看,美、英、法、德、日、韩等发达国家高度重视专业学位建设,以职业导向或应用性较强的领域为重点,设置类型丰富、适应专门需求的专业学位,有力支撑其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应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单位自主调、市场调节调、国家引导调的思路,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构建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的新机制。


      三是构建与高等教育普及化相适应的学位授权体系和高层次人才培养模式。2019年,全国各类高等教育在学总规模达4002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51.6%,高等教育发展进入普及化阶段。在普及化阶段,首先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教育思想和教育理念,创新高层次人才培养模式。其次要调整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规模结构,满足人民群众学习深造需求。学位授予单位要准确研判国内外形势和社会需求变化,动态调整学科结构和布局,创新人才培养理念,创新科教融合育人、产教融合育人模式,培养满足国家和社会发展需求的高层次、多元化创新人才,解决高质量发展、快速发展过程中的人才培养模式单一化问题。


      四是加强学位授权审核法制建设。《学位条例》实施40年来,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法律与政策衔接问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与省级学位委员会、学位授予单位之间的权责关系不清,权力下放的法理依据存在不足[11];学位层级与类型、学位授予标准与程序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的学位诉讼案件。这些问题需要在学位立法中加以回应。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以及一批专家学者都在积极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的出台。迈入新阶段,学位授权体系建设要依靠法律手段和信息化手段加强质量监测与管理,健全学位授予质量保障体系。


      五是建立学位授权审核的强制退出机制。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和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持续开展,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已经不仅仅局限于新增学位点和学位授权单位,还应该考虑逐步建立起学位点和学位授予单位的强制退出机制。国家制定学科发展标准,开展学位点的定期评估,促进学位点的高质量发展。对教育教学条件滞后、办学成效不佳、就业率持续较低、不能满足社会发展需要的学位点实行黄牌警告、强制撤销。建立强制退出机制,可以对其他学位点建设形成警示和震慑的作用,保障和提高学位授予质量。


      从国际上看,我国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权点以及培养研究生的规模与一些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2018—2019年度,印度研究生注册人数为424.2万人,美国研究生注册人数为305万人[12],而我国研究生在校人数为273.1万人[13]。我国的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权点以及培养研究生的规模还有很大发展空间。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教育强国、人才强国、科技强国等多个强国战略目标,我国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全面小康、全面脱贫之后,我国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新征程。迈入新阶段,我国应持续完善中国特色的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牢牢抓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这个核心点,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撑。


      参考文献:

      [1] 王战军, 马永红, 周文辉. 研究生教育概论[M]. 北京: 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2019: 179.

      [2] 洪世梅. 教育生态学与大学教育生态化的思考[J]. 研究生教育研究, 2007(6): 50-52.

      [3] 秦惠民.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大辞典[M]. 北京: 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1994.

      [4] 王战军.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40年(1978—2018)[M].北京: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 2018: 15.

      [5] 国务院批转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一次(扩大)会议的报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EB/OL].http://www.moe.gov.cn/s78/A22/ xwb_left/moe_817/flfggz_xx/tnull_4081.html.

      [6] 王忠烈. 总结经验 开创学位和研究生教育工作新局面[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1996(3): 1-4.

      [7] 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教育研究中心. 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系列文件资料汇编[M]. 北京: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 2020: 25.

      [8]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意见[EB/OL]. (2018-04-27). 

http://www.moe.gov.cn/ srcsite/A22/yjss_xwgl/moe_818/201804/t20180427_334449. html.

      [9] 杜瑛. 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现状透视与改革策略[J].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2008(8): 61-66.

      [10] 王战军, 于妍, 王晴. 研究生教育创新发展要深刻识辨五大变化[J].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2021(2): 1-7.

      [11] 李福华, 姚云, 钟秉林. 中国研究生学位授权审核法治化35年的回顾与发展展望[J]. 高等教育研究, 2017, 38(9): 50-55.

      [12] 雷琨, 王战军, 于妍. 印度研究生教育规模、结构发展分 析[J].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2020(1): 65-71.

      [13] 分学科研究生数(总计)[EB/OL]. 

      http://www.moe.gov.cn/ s78/A03/moe_560/jytjsj_2018/qg/201908/t20190812_3942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