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 中央编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开展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卫科教发〔2015〕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军队有关卫生部门:
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础上,继续培养能够独立、规范地从事疾病专科诊疗工作临床医师的必经途径,在国际医学界有广泛共识和长期实践。我国部分地区和医院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当前,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已在全国实施,抓紧构建与之紧密衔接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医教协同完善我国医师培养体系、整体提升临床医疗水平和质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打造健康中国具有重大意义。为加快完善我国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体系,在更大范围深入探索、积累经验、形成制度,现就开展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执行。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适应临床医疗工作对专科医师队伍发展建设的需求,遵循医学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有效衔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扎实推进,开展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
(二)基本原则。坚持面向临床、整体设计的原则,开展制度试点。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原则,建立体制机制。坚持统一标准、强化胜任力导向的原则,确保培训质量。坚持以点带面、逐步普及的原则,确保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工作目标。2016年,遴选有条件的专科启动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在总结评估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力争到2020年在全国范围初步建立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形成较为完善可行的组织管理体系、培训体系和有效的政策支撑体系,形成完整的毕业后医学教育制度,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合格临床专科医师。
二、开展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的主要任务
(四)明确试点内涵。通过试点实践,研究完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专科设置、培训对象、培训基地、培训内容与标准、培训招收、培训模式、培训考核等教育培训工作要求和组织管理实施体制机制,以及相关人事待遇、经费保障、学位衔接等配套政策措施,形成更为清晰明确、严格规范、易于操作、效果良好的政策制度。
(五)设置培训专科。以疾病诊疗需求为基础,根据临床专科人才培养规律和学科发展规律,借鉴国际有益经验,在对现行临床专业设置目录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目录进行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统一设置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
(六)规定培训对象。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拟从事某一专科临床工作的医师或需要进一步整体提升专业水平的医师;具备中级及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需要参加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师;医学博士专业学位(指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下同)研究生。
(七)认定培训基地。全国统一制定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承担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医疗机构及科室必须经过严格遴选、规范认定,具备相应的培训条件与能力。培训基地设在经过认定的条件良好的三级医疗机构,培训基地下设若干专科基地,专科基地由本专科科室牵头,会同相关轮转培训科室等组成。符合条件具有专科优势的其他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根据需要可作为协同单位,纳入相应专科培训体系,共同承担一定的培训工作。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
(八)做好培训招收。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地方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行业组织,根据行业需求、培训能力等因素,确定不同专科的培训规划和年度招收计划。培训基地依据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培训计划名额,遵循公开公平、双向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面向全国招收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参加培训,重点向中西部地区特别是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倾斜。地方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依据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协助做好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工作。
(九)规范培训模式。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为基础和前提。除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临床医师外,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应先按有关规定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以参加本专科的临床实践能力培训为主,同时接受相关科室的轮转培训和有关临床科研与教学训练。依据各专科培训标准与要求,培训年限一般为2-4年。
(十)严格培训考核。参加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期间要通过基地组织的培训过程考核,培训结束后要按照规定参加全国统一的结业理论考试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按要求完成培训并通过结业考核者颁发国家统一制式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作为从事专科医师工作的重要条件。
三、加强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的管理
(十一)规划培训数量。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地方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行业组织、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根据临床医疗工作对专科医师人才的需求以及试点工作需要,研究公布试点期间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年度招收计划。加强医教协同,教育部门在设置医学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指导高校制定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计划时,要统筹考虑专科医师岗位需求,密切与卫生计生部门的沟通协调。
(十二)强化质量控制。探索建立以岗位胜任力为导向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控制体系。严格培训标准和培训基地认定标准。建立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监测评估机制,对培训基地加强检查指导,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不合格基地退出机制。完善临床带教师资的遴选、培训、激励与使用管理工作,将带教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培训基地临床医师绩效考核、薪酬发放和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培训基地要按照培训标准和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要求,完善设施条件,健全规章制度,合理配置教学资源,规范学员招收和培训过程管理,严格落实培训计划,指导培训对象完成培训任务,达到规定的培训目标要求。
四、完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的保障措施
(十三)规范培训人员管理与待遇。参加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是培训基地临床医师队伍的一部分,应遵守培训基地的有关管理规定,并依照规定享受同级同类人员相关待遇。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培训期间原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委派单位、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培训基地向其发放适当生活补助。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其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由培训基地负责发放,标准参照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专科医师工资水平确定。具有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身份的培训对象执行国家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培训基地可根据培训考核情况向其发放适当生活补贴。
(十四)密切教育、医疗、人事等政策衔接。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应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紧密衔接,逐步形成一体化的培训体系。推进与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有机衔接,研究生在读期间的临床培训须严格按照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实施,并符合相关工作要求;完成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并通过结业考核者,在符合国家学位授予要求前提下,可申请授予相应的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个体行医时对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者予以优先。在全面启动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的省(区、市),可将取得《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临床医学专业高级技术岗位聘用的优先条件之一。
五、积极稳妥推进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工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组织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工作,将其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医学教育改革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改革的重大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政府有关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计生系统内部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完善有关配套政策。各有关省(区、市)应结合本地实际,有效落实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各项工作。各培训基地应健全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培训协调领导机制,明确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任务,落实专科基地主任负责制,严格培训管理,落实保障措施,确保培训质量。
军队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由总后勤部卫生部统筹规划、统一实施,并做好与国家相关政策有效衔接。
(十六)发挥行业组织作用。探索建立有关行业协(学)会协助政府部门做好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的业务指导、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监督的工作机制。根据需要,可组建由有关专家和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医学院校、相关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和政府相关部门等多方面代表组成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专家委员会,协助开展有关工作。
培育和加强有关行业协(学)会能力建设,根据试点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相关专业组织,承担制订培训内容与标准、认定培训基地、制订培训招收规划与计划、监督指导培训实施和专科医师资格认证等工作,逐步形成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控,行业组织和相关事业单位协同推进,培训基地规范实施,社会相关各方有效监督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格局,并根据需要逐步扩展行业组织履职范围。
(十七)精心组织试点工作。开展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是对现行高层次临床医师培养模式、培养制度和相关管理工作的重大改革,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和医师职业群体的切身利益,事关医疗卫生事业的科学发展,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深远,必须积极稳妥予以推进。2016年,国家选择若干有重大需求且条件具备的专科先行起步探索,逐步拓展。承担试点任务的各有关方面要高度重视,精心设计,严密组织,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相关工作,为力争到2020年在全国初步建立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提供有力支撑。
(十八)做好舆论宣传。各地各有关方面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引导,为开展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营造良好的氛围,确保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务院医改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总后卫生部
201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