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 [2014] 16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现就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安排如下:
一、评估范围
2008年以前(含2008年)获得授权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授权点。
二、评估组织
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委托,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授权点的评估工作由全国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组织实施,由教指委委员及有关专家组成评议专家组开展相关工作。
三、评估内容
以自我评估为基础,根据《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从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和人才培养两方面进行评价,以人才培养为重点。评价材料为各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和《培养方案》,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从学位授予单位直接调取自我评估材料。评价内容包括:目标与标准、基本条件、人才培养、社会评价等方面。具体评估指标与内容详见附件1。
四、评估程序与方式
1. 教指委研究制订合格评估工作方案,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2. 教指委组织专家通讯评议参评点提交的有关材料,依据评估指标对参评点研究生培养体系提出评价意见。
3. 教指委将通讯评议结果,上报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议结果确定需进行实地考察的参评点名单。教指委组织评议专家进行实地考察。
5. 召开教指委委员会议,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学位[2014]4号)和通讯评议及实地考察意见,对参评点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教指委根据表决结果,对参评点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时间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五、评估安排
2019年5月底前:教指委组织专家通讯评议,将评议结果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对确有必要实地考察的学位授权点,提出实地考察方案。
2019年6月-2019年7月:教指委组织专家实地考察。
2019年8月底前:教指委召开委员会议,根据表决结果,对参评点提出处理意见。教指委在表决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向参评点及其所属学位授权单位反馈表决结果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具体评估意见。参评点所属学位授权单位如对表决结果等持有异议,须在教指委公布表决结果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时间以教指委接到意见书为准。
教指委对接受异议期内提出的异议进行实质确认。如对评估过程的规范性与纪律性提出异议,经查属实后教指委将上报国务院学位办严肃处理。如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教指委首先对评估打分、评估意见进行复核。1/2(含1/2)以上的委员认为需要重新评议的,教指委对参评点进行重新评议。复核结果及重新评议结果均在相关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异议的学位授予单位反馈。
2019年8月31日前,教指委将本次合格评估报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对参评点做出继续授权、限期整改、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
六、其他
1. 评估纪律
评估过程中不得向评议专家和教指委委员赠送礼品、礼金,或发生其他任何经济往来。评议专家和教指委委员须廉洁自律,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确保评估工作有序、规范、公平、公正的开展。对在评估过程中出现上述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教指委将会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 未尽事宜,参评单位可与教指委秘书处联系,联系人:
宋 红,010-82805848
金 鑫,010-82805042
贾金忠,010-82801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