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双一流”建设联盟章程
(提交理事会一届一次会议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是医学“双一流”建设联盟。
第二条 联盟为有关高校在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指导下组建的非盈利性医学高等教育与医学学科建设协作组织。联盟的宗旨是推进医学“双一流”加快建设、特色建设、高质量建设,引领新时代医学高等教育与医学学科建设改革创新发展,助力高等教育强国建设与健康中国战略实施。
第三条 联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全国教 育大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 以中国特色世界一流为核心,以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为主线,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紧抓住坚持办学正确政治方向、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和形成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三项基础性工作,坚持“特色一流、内涵发展、改革驱动、高校主体”, 以体制机制创新为着力点,推进高校在深化改革、服务需求、开放合作中加快建设、特色建设、高质量建设,确保实现“双一流”建设战略目标。
第二章 联盟任务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 科建设总体方案》及教育部等三部委《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 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关于高等学校加快“双 一流”建设的指导意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医学“双一流” 建设之路。加强医学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技创新、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合作与交流。交流建设经验, 研究建设过程中的共性问题、重大问题和体制机制问题。促 进交流合作、开放共享,凝聚共识、协同发展,引领带动我 国医学高等教育与医学学科建设整体水平提升等。
第五条 围绕联盟宗旨和任务,举行高层会议与论坛、开展专题研究与培训、输出政策意见与建议等。
第三章 联盟成员
第六条 部分“双一流”建设高校作为联盟共同发起者即首批成员。视情逐步吸纳其他建设高校、医学院校等有关高校。承认本章程、愿意履行联盟成员义务的高校均可申请加入本联盟,经理事会同意即正式成为联盟成员。
第七条 联盟成员因故退出,需在本年度理事会召开前至少三十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退出申请,经理事会同意即可退出。
第八条 联盟成员如有违反本章程或联盟宗旨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九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1. 参加联盟会议,参与讨论和表决与联盟发展有关的重大政策、决议和事项。
2. 有权向理事长提议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或理事会 临时会议。
3. 有权委派代表参加秘书处会议。
4. 有权对联盟章程提出修改建议,有权对本联盟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行使监督权,并有权举报联盟理事会或秘书处的违规行为。
5. 享有与联盟成员在约定领域的优先合作权及相关资 料信息的共享权。
6. 具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的权利。
第十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1. 承认并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2. 积极参加本联盟的各项活动,执行本联盟的决议;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
3. 及时、真实地向联盟提供合作领域的资料和信息等。
4. 对联盟内的共享信息,涉及学术秘密及其他秘密的, 负有保密责任。
5. 派代表参加秘书处的工作。
6. 完成联盟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联盟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联盟设理事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秘书处和工作协调组。
第十二条 理事会为联盟执行机构,对联盟负责;由成员单位校长或分管“双一流”建设工作的副校长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医学教育和科研服务领域专家、相关行业组织负责同志组成,设主席一名。秘书处挂靠理事长所在单位,设秘书长一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若干名。工作协调组由成员单位选派人员组成,设组长一名。理事长、副理事长、专家咨询委员会主席、秘书长和工作协调组组长原则上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理事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秘书处和工作协调组的职责
1. 理事会的职责:
(1) 审议通过修改联盟章程的决议;
(2) 解释联盟章程;
(3) 制订并审议联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 制订并审议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5) 审核批准联盟成员的加入及除名;
(6) 选举和罢免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7) 审议联盟变更或终止联盟的决议;
(8) 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2.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职责
(1) 对国内外医学学科发展进行跟踪和前瞻研究,把握医学学科发展路线和方向,对医学“双一流”建设的发展战略、政策、规划提出建议;
(2) 根据医学“双一流”建设的发展需要,提出重点技术领域及重大项目建议;
(3) 针对医学“双一流”建设中的共性问题、重大问题, 提出研究和解决的意见建议。
3. 秘书处的职责
(1) 具体执行联盟理事会会议决议,协调联盟活动;
(2) 负责联盟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3) 负责联盟内部相关文件的起草和处理;
(4) 组织参加影响学科发展的一些重大问题的研讨;
(5) 创造条件,加强联盟内部成员之间、内部与外部、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合作、考察、培训、交流;
(6) 负责受理加盟、退出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根据联盟章程办理相关手续;
(7) 为联盟成员提供必要的其他服务。
4. 工作协调组与秘书处协同开展工作,负责落实各成员单位关于联盟的常规事务工作。
第十四条 联盟根据需要,可设立专项工作组,由各成员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章 联盟工作规则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秘书处应当及时形成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秘书长和工作协调组成员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十七条 因工作调整等原因,成员单位在任期内调整 本单位理事和工作协调组成员的,须向秘书处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八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半数(含)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或委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联盟理事会,大会决议须经与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联盟不收取会费,参加联盟各项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各成员单位自理。各成员单位需根据本单位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安排相应的预算。秘书处工作人员与办公条件由所挂靠单位保障。
第二十一条 联盟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研究或调研课题,由各成员单位分工承担。联盟积极争取国家有关职能部门资助,在无资助的情况下,有关研究与调研课题经费, 由各成员单位自行解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联盟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在联盟发起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联盟理事会。